浚县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02 11:48:31发布人:阅读: 次

 浚财〔2016〕7号 

浚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浚县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浚县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3月3日
 
浚县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对外借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对外借款是指财政部门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临时出借的国库存款和其它财政性资金。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第二章 借款范围
 第三条 预算管理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所需经费,应申请安排预算解决,不得以借款等形式回避预算约束,占用财政资金,影响财政正常运行。但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急需调拨资金,保证相关工作迅速开展,可允许临时借款。
(一)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临时急需垫款;
(二)中央、省、市紧急安排部署的重大重点工作,在中央、省、市资金未下达前的急需用款;
(三)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已纳入预算安排的重点工作,需提前临时性周转用款。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符合临时借款条件,确需借款的预算单位,应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五条 预算单位借款申请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县财政局与预算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的内容应包括资金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是否计利、还款来源、回收保证、违约责任等事项,明确各方责权利。
    第六条 财政对外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保全措施
    第七条 对外借款到期前,县财政局有权督促借款单位按时还款。还款原则上应采取一次性还清方式。如借款单位未能按时还款,县财政局可根据借款协议和相关规定,采取扣减预算指标、处理抵押品等措施回收借款,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的单位,不得再新增借款。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对外借款,原则上要“先还后借”,即借款单位先按时还款,再重新按程序申请借款。
    第九条 对预算单位合并、分设、隶属关系调整以及业务科室管理关系变更等事项,县财政局协调部门和单位,做好债权债务的确认与移交工作。
    第十条 以前因借款单位消亡等原因,确实无法回收的财政对外借款,由县财政局提出核销借款的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核销。
第五章 监管
    第十一条 对外借款的拨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办理,并实行动态监控。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应确保借款资金安全,严格按照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借款用途发生改变,一经发现立即收回。
    第十三条 实行财政借款报告制度,定期向县政府报送财政借款总体情况,对预算单位的借款逾期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实行严格的借款管理,规范出借程序,建立有效的借款回收工作机制,确保财政借款规模逐年减小、借款期限结构不断优化,以防范财政资金风险。
    第十五条 财政对外借款实行终身负责制,对于相关责任人违规对外借款造成出借财政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浚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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