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职能

发布时间:2017-11-06 08:54:14发布人:阅读: 次

 环保局职能

1、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

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

监督实施国家、省、邯郸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2、组织实施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

治及自然生态保护法规、规章和办法。

 3、监督全市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

 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

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

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

提出新建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管理各级自然保护区。

 4、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市内各乡镇、各部门以及跨区域、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

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处理全市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

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监

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

境状况公报;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规划。

 6、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指导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

与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7、组织拟定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

程;组织全市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环保产品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

度;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产业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8、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并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

作,引导公众和非政府组织与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

 9、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0、依法监督管理环境违法项目,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式办公制度。

 11、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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