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7-11-06 09:43:08发布人:阅读: 次

 浚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浚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制度》的

    

各股、室、站、队:

现将《浚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78日        

浚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为规范浚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妥善处理群众信访事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和《鹤壁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工作机构

环境信访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局法规股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环保局办公室负责环境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二、环境信访工作原则
  环境信访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二)依法履行职责,坚持预防为主,从源头预防环境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信访工作机制;  
  (四)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政务公开;  
  (五)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三、信访工作职责

(一)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局下属单位或者有关内设股室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五)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本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六)指导、检查局下属单位的信访工作,审查局下属单位回复的信访事项。

(七)向信访人宣传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信访办理程序

(一)登记 

1、信访人通过电话、来访、电子邮件反映的信访事项,由法规股人员负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时间,来访人人数,信访人真实姓名、住址及通信联络情况,被反映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问题发生的确切时间与地点,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等。

2、对受理、承办的信访件,要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环境信访案件交办通知》,统一编号后报局分管领导阅签,交办有关部门办理。

(二)受理

1、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

1)反映环境污染扰民问题;

2)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3)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2、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2014121日开始,对以下8种情况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1)应当但未经乡镇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

2)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4)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事项。

5)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3、信访事项不再受理范围:

1)信访事项已经县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不再受理。

2)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无正当理由超出《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3)信访事项在20055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再受理。

(三)办理

环境信访机构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予以受理的,要认真进行登记,并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的性质,按照“统一受理,归口承办,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进行办理。属环境监察大队职责权限的,由环境监察大队办理,属环境监测站职责权限的,由环境监测站办理,属局内设股室职责权限的,由局内设股室办理。

上级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要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确定办结时限。突发紧急事项,承办单位要立即办理,办理时限视情况确定为13天;较为紧急的,办理时限为7天;一般情况下,办理时限为10天;情况较复杂的,经本级环保局负责人批准,并向法规股说明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上级部门或领导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试行环境信访听证处理。环保部门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协商、评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寻求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具体按照环境信访听证处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报与反馈

1、信访事项办结后,局机关或局属单位承办的信访件由局机关或局属单位将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后交由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答复信访人。

2、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材料必须规范,应有明确处理结论意见,局下属单位的情况报告应加盖环境监察大队或监测站公章。 

3、对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办结的信访事项,经批准可暂缓办结,待进一步查清、有关手续和材料齐备后再予办结。对不符合办结要求的信访事项,或信访事项没有妥善处理解决的,退回原承办单位补充查报,或重新查报。

(五)统计、通报、结案归档

1、统计分析
  环境信访部门,要按时填报环境信访报表,按照分类统计的要求,认真做好半年和年度环境信访的统计和分析。

2、定期通报
  环保局每半年对环境信访事项受理、承办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3、信访资料移交归档。

办结完毕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编号,收集整理相关材料,统一归档,并于每年年底移交局档案室。

五、重要信访件领导包案制度 

1、实行重要信访件局领导包案制度,即“四包”:包查处,包结案,包息访,包回复。 

2、重要信访件指: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纠纷;群众集体访、联名访、重复访;上级机关或本级信访机构督办的信访事项;其他对环保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信访件。 

3、局领导对包案的信访件要亲自组织调查、处理、结案和回复等工作,最后形成书面办结报告,由局办公室归档。 

4、局领导包案的重要信访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正常不超过一个月(情况特殊的信访件除外)。

六、信访督查督办

(一)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及县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情况进行督查。

(二)对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督促承办单位按时办结信访事项。

(三)对县领导批示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并将督查督办情况及时向作出批示的县领导反馈、报告。

(四)其他应当督查的环境信访案件。

(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督促承办单位及时改正: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的;

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3、未按规定程序反馈办理结果的;

4、办结后信访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

5、办理时弄虚作假的。

对督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多次督查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应责成其说明情况或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

七、环境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
  (一) 工作纪律
  环境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坚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遵纪守法,严禁吃、拿、卡、要,办理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 保密要求
  环境信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信访局、国家保密局《信访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保密规定,不得将信访人员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领导同志有关环境信访投诉材料的批示,以及来电、来信统计数据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或传播。

八、奖励与处罚
  (一)环境信访工作纳入环保系统目标考核,实行年终考核制。
  (二)对在环境信访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在本局内给予表彰或奖励。
  (三)环境信访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在环境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时限、程序、要求处理信访事项或推诿、敷衍、拖延环境信访问题处理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信访条例》第六章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环境信访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在环境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信访条例》第六章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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