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监察局单位职能

发布时间:2017-11-06 09:09:56发布人:阅读: 次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实施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监督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及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负责反腐败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县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二)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实施《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县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和省、市、县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处理县委和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的组织、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县政府直属事业、企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分或提出处理建议,报上级领导机关审批(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全县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政策、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全县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参与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

    (七)调查了解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变更或撤销县以下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八)会同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乡镇纪委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县直各部门县管干部的提名和其它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和组织建设。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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