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管理局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2017-11-03 16:27:59发布人:阅读: 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农机化管理规章、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农机化管理工作。

(二)研究制定我县农机化发展战略,农用航空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农业工程发展规划,确定年度发展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机械结构调整,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

(三)负责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推广;组织农机化的试点、试验、示范;组织农机化重大项目的论证、立项和实施;负责农机产品及零配件的质量监督、检验;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工作。

(四)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它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的考核、核发牌证、安全检查和教育;负责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农用拖拉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五)负责农机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农机系统科研工作的实施和科技成果的评定工作;负责农机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民农机技术员职称评定及有关证书的考核发证工作。

(六)指导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机信息网络建设;制定服务规范,组织开展跨区作业,农业机械物资供应、修理等社会化服务活动;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化生产、农机抗灾救灾工作;规范、规划、指导农机作业市场。

(七)指导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管理,制定管理规范和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机系统物资供应、修理等企业的经济活动,保证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参与农机用油的供应、优惠政策的协调和市场监督工作,指导农机节油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农用救灾柴油和补贴资金的分配意见,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九)负责全县农机化事业各项资金管理;负责农用救灾柴油等物资资金的计划、分配与管理;负责全县农机化统计工作。

(十)协调与有关部门之间,与民间农机服务组织之间,以及农机系统内部之间的关系;归口管理县直农机企、事业单位;负责农机化项目和资金引进及农机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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