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局单位职能

发布时间:2017-11-02 14:25:41发布人:阅读: 次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酒类,下同)、保健食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组织拟定相关地方性规范文件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依法组织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保健食品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保健食品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建立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公布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全县食品、保健食品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备案初审并监督检查。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组织开展药品监督抽验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组织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

    (四)负责制定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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