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管理处工作职能

发布时间:2017-11-03 17:13:04发布人:阅读: 次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对各有关单位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裁决职能。

  (二)研究制定全县城市行政执法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制定全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起草全县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统一协调、调度、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治理城市“十乱”现象,依法管理在城市道路上发生的违法违章现象,确保城市环境秩序良好有序,保证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占道经营、无照商贩、店外经营、户外生产、加工及维护等违法、违章行为。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乱停乱放、占道营运的各类车辆。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建筑、生活垃圾、各类杂物在公共区域乱倒、污水外溢、车辆抛洒现象,全面治理围城垃圾。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乱贴乱画、乱扯乱挂现象、规范管理户外广告、匾牌字画、门面灯饰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城市设施。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各类破坏和强行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环卫设置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园林绿化及乱攀、乱折、乱砍树木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各类在道路红线内乱搭乱建现象、拆除违章建筑和设置不规范的各类亭房。

  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其他影响城市容貌的各项违章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广场、设置书报摊、点、亭以及从事卡拉OK、放电影等娱乐活动等违章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广场、车站等场所行医、售药、占卜等违章行为。

  9、负责城区各类广场的管理;组织拟定有关城市广场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10、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审批户外广告设置并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技术标准。

  11、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各乡镇、城区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环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检查、监督、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负责对从事环卫作业的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工作。

  12、负责对机动车辆容貌管理;负责对建筑物清洗作业经营单位资质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区洗车场(点)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13、负责对城区主次干道的垃圾清扫、清运及所有公厕管理工作。

  14、参与城市规划和城区建设、城区改造和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15、搞好调查研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综合执法新体制。

  16、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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