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政策

发布时间:2017-11-07 11:50:20发布人:阅读: 次

 一、转诊政策:按照上级要求,凡因疾病病情需要到县外上级医院住院就医的农民朋友,在外出住院前,必须经本县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出具转诊手续并到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电子转诊后方可转诊,否则降低报销比例20%,重大疾病转诊手续相同(在外地务工或居住时住院者除外,但必须有务工和居住证明。急诊患者可先入院,然后7天内补办转诊手续)。

县外县级以下医院不予转诊,患者自行前去住院的,经批准后,市内县外县级以下医院补偿比例降低20%,市外县级以下医院按市Ⅱ类补偿。
实行双向转诊、下转优惠报销政策:参合人员因同一种疾病从省市或县级医院出院后,经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备案转入下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取消其在转入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出、入院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天)。
参合人员因同一疾病过程内多次在统筹地区外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含跨年度住院),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不再到县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证明,经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即可按正常转诊住院补偿。
二、家庭账户及门诊统筹资金使用办法:按照国家政策要求,2016年农民个人缴纳的120元钱,其中90元纳入个人家庭账户,同时将农民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看病报销时,没有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到70%(家庭账户资金使用完毕后方可使用门诊统筹报销),封顶线提高到400元(含家庭账户资金,家庭成员可以共享)。另外,参合农民在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后,其剩余自付部分可以使用家庭账户资金进行二次报销;2015年及以前参合农民结余的家庭账户资金可在浚县人民医院和浚县中医院门诊看病使用。
三、2016年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201661日调整后)

 

医疗机
构级别
起付线
(元)
纳入补偿范围的
住院医疗费用
补偿比
例(%
乡级
200
200元<医疗费用≤500部分
80
医疗费用>500元部分
90
县级
500
500元<医疗费用≤1000部分
60
医疗费用>1000部分
80
市级
Ⅰ类
1000
1000元<医疗费用≤3000部分
50
医疗费用>3000部分
70
Ⅱ类
1200
1200元<医疗费用≤4000部分
50
医疗费用>4000部分
70
省级
Ⅰ类
1500
1500元<医疗费用≤4000部分
45
医疗费用>4000部分
65
Ⅱ类
2000
2000元<医疗费用≤7000部分
45
医疗费用>7000部分
65
省外
3000
3000元<医疗费用≤7000部分
45
医疗费用>7000部分
65

 

 
四、门诊慢性病: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耐多药肺结核抗结核药治疗的门诊就诊费用按照每次医疗费用限额(次、剂量),新农合补偿比例为80%恶性肿瘤病人的门诊放疗、化疗治疗补偿70%;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精神疾病、肺结核、癫痫病其门诊治疗费用统一按60%的比例补偿;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补偿比例60%,最高补偿金额为800元。
五、重大疾病保障政策:对于食管癌、肺癌、乳腺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的介入治疗(冠状动脉搭桥)、1型糖尿病的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14周岁以下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以及法乐氏四联症和三周岁以下儿童的苯丙酮尿症等35种疾病实施重大疾病保障政策,上述疾病患者可以按重大疾病保障申请审批程序报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批后享受重大疾病报销和救助政策,具体补助办法可咨询县和各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符合条件的上述重大疾病患者因病情需要到外地就医的,也必须按照转诊政策经县人民医院转诊后方可到外地就医,否则降低补偿比例20%
六、定额补偿政策:对剖宫产、阑尾炎、子宫平滑肌瘤、翼状胬肉、老年性白内障、内痔混合痔、慢性鼻窦炎、上额窦囊肿、鼻中隔偏曲、腺样体肥大、腹股沟疝、结肠息肉、脐疝、慢性胆囊炎、输尿管和膀胱结石、睾丸鞘膜积液、乳腺纤维瘤、卵巢囊肿等25种疾病实施定额补偿(即上述疾病患者无论在省、市、县、乡或省外哪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新农合补助金额均相同,且自费部分不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请上述疾病患者在选择就医医院时,慎重选择就医机构,否则自己将承担大部分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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