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能

发布时间:2017-10-31 07:55:10发布人:阅读: 次

 

单位职能

 

 

  (一)文物管理职责

  1、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规划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订县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3、负责申报、审批全县境内的文物钻探、发掘、保护、维修项目,根据国家规定制订工作标准,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4、负责全县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5、指导协调全县博物馆的建设以及外地博物馆之间的协作、交流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检查和处理文物失窃、破坏、盗掘、走私等大案要案;

  7、管理、指导全县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文物合作与交流。

  (二)旅游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旅游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县旅游行业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全县旅游业教育培训及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产品开发;研究并拟定全县旅游发展的战略措施,培育和完善全县旅游市场;负责管理景区;

  3、协助县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国家、省下达的旅游业发展资金的投资立项工作;指导、监督全县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负责全县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负责本县游游资源的调查和旅游统计工作;

  4、负责全县国际国内旅行社、旅游涉外星级饭店、旅游涉外车船公司、旅游定点单位以及其他经营旅游业的企事业单位的审批、申报和管理工作;组织、参与全县旅游交通的协调及旅游安全、旅游保险和娱乐文化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服务质量;

  5、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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