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处置信访活动中 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7-11-08 09:12:10发布人:阅读: 次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扰乱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递交信访材料为名,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或者在信访活动中采取静坐等方法堵塞、阻断交通,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聚众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访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质或者管制器具,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采取爆炸、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或者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信访活动中故意伤害、公然侮辱或者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信访活动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扰乱信访秩序或者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煽动、策划与信访活动相关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或者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抬摆花圈、停放尸体或者因抬摆花圈、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多名信访人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扰乱信访秩序,致使信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八、以信访为名骗取公私财物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信访活动中故意损毁公共设施、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在信访活动中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九、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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