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浚县2017年政府债务风险化解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30 00:00:00发布人:阅读: 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浚县2017政府债务风险化解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327

 

浚县2017年政府债务风险化解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债务管理,完善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政府债务基本情况

2016年,我县政府债务限额为39.17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26.54亿元,专项债务限额12.63亿元。截至2016年底,全县政府债务余额为34.65亿元,其中:一般债务22.32亿元,专项债务12.33亿元。财政部风险测算我县2015年一般债务率70.6%,专项债务率85%,综合债务率55.18%,对照现有债务状况,我县债务余额在规定债务限额内,风险指标正常。

    二、债务风险化解目标和主要方式

(一)预期目标

正确认识政府债务在城市建设、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积极作用和由此带来的财政金融风险,规范举债程序,控制债务规模,压减一般性支出预算,保障偿债资金来源。2017年末,我县政府债务风险化解目标是:债务余额控制在35亿元以内,一般债务率70%,专项债务率控制在85%以内,综合债务率控制在55%以内。

(二)主要方式

1. 全力狠抓财政收入,保障偿债资金来源。按照“稳固壮大基础财源、培育做强新兴财源、强化收入征收管理”的思路,采取主动协调解决国地税等收入部门困难、主动加强重点财源企业服务、主动向上汇报争取的方法措施,不断增加财政收入,确保偿债资金有稳定的财力保证。

2. 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和新增项目预算,严格控制新增债务规模。大力压缩“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从严控制公务运行等一般性支出。保障续建和民生项目资金需求,压减城市建设类项目支出预算,杜绝楼堂管所等一般项目支出预算安排。新增财力优先保障清偿到期债务,减少新增债务融资规模,逐步消化存量债务。

3. 加大债券置换力度,优化存量债务结构。对清理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债务,通过争取省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逐步进行置换,以达到减轻利息负担、实现期限延展、优化债务结构的目的。根据债务到期年限逐笔列出置换计划,实现当年到期债务债券置换全覆盖,并积极与相关金融机构洽谈沟通,力争2018年底将非政府债券形式的政府存量债务全部置换为政府债券。

4. 切实履行偿债责任,逐步消化政府存量债务。编制年度预算时,优先考虑到期债务本息资金需求,统筹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财政预算资金,及时偿还政府存量债务,切实履行偿债责任。

5. 探索创新发展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设立各类政府性投资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等民间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有力控制政府债务增长。

    三、保障措施

(一)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把全面纳入预算管理作为规范我县政府债务管理的核心举措,在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纳入预算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将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担保责任和一定范围救助责任的所有政府债务(含或有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进一步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预算管理、会计核算等办法,规范债务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举借债务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向县人大或常委会进行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二)加强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严格落实限额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债务增长。以制定此次债务风险化解方案为起点,进一步健全我县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综合运用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风险指标,认真评估我县政府整体偿债能力、债务增长速度、当期偿债压力、政府履约能力。完善应急处置配套措施,一旦发现债务风险超过或逼近警戒线,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将债务风险指标控制到警戒线以内。

(三)强化债务风险防控工作组织保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将政府债务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建立人大监督、政府负责、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具体落实的组织保障体系,加强债务风险防控工作合力。加大对违法举债担保行为的惩处力度,凡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严格依法在限额内通过申请省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解决,通过企业融资的,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不得变相举借政府债务。对违法举借债务、违反规定替企业偿债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外债转贷以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部门单位,依据预算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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