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工创业政策体系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11-08 15:08:28发布人:阅读: 次

 

一、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 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经工商登记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纳入扶持范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

(二) 建立健全财政激励机制。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

(三) 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充分利用我市新型城镇化基金、食品基金、赛伯乐创业基金等已设立或正在注册的基金,对我市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择优扶持,为农民工创业开辟融资新渠道。

二、 提供创业场地支持

(一) 落实创业场地优惠政策。鼓励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等各类园区开辟专门区域孵化创业项目,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实体在其中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农民工返乡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鼓励返乡农民工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或加工业。在道路、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免收相关费用。

(二) 保障农民工创业用地。对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所腾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使用符合规划的荒山、荒滩、荒沟等未利用地实施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保障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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