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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5-29 11:27:03发布人:阅读: 次

为防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部等6部委颁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要求,现将禁止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县城周边3公里和高速公路两侧各2公里、主干道路两侧各1公里、各秸秆收储点周围2公里,以及高压输电线路附近的区域为重点监管区域。

二、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树旁焚烧秸杆、柴草及其他行为对林木造成损害的,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被损毁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被损毁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阻碍、干扰禁烧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在路边、树下、通讯光缆和高、低压线路附近及其他有碍公共安全的场所乱堆、乱放农作物秸秆。因焚烧秸杆、柴草及其他行为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对焚烧、堆放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2223929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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