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巩固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成果,坚决杜绝非法开采非煤矿山现象死灰复燃,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偷采盗采矿产资源违法开采行为。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所有矿山开采设备(铲车、挖掘机)及运输车辆要于9月22日前撤离开采矿区(坑、点及矿区周边停车场),到期后拒不撤离的,由所在乡镇政府牵头,县国土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进行处置。
三、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相关路口设立卡点进行检查,对非法运输原矿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392—5533971。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