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浚县金融扶贫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6 00:00:00发布人:阅读: 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浚县金融扶贫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519     

 

 

浚县金融扶贫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金融扶贫政策,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县财政设立的,给予金融机构扶贫贷款本金损失一定比例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贷款贴息资金按照政府主导、金融支持、风险保障、贫困户受益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风险补偿金720万元,从政府扶贫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金融办、财政局、人行浚县支行、监察局、审计局、扶贫办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定期研究风险补偿金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按有关要求,由县扶贫办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三章  合作金融机构选定

 

第七条  扶贫贷款合作金融机构由扶贫办与本地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必须制定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确定扶贫贷款规模,保证扶贫贷款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章  扶贫贷款发放

 

第九条  金融扶贫小额贷款的对象主要是对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十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期限3以内的信用贷款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要本着让利于农的原则,实行最优惠的扶贫贷款利率。贫困农户贷款利率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第十  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向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请,填写《浚县金融扶贫贷款推荐表》,村委会调查走访,核实贷款用途,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复核,县扶贫办出具贫困户证明后向合作金融机构推荐。金融机构接到贷款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审核,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贷款项目等内容进行调查、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程序办理。金融机构从受理调查到发放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贷款到期前30告知借款人,并做好贷款收回后的核对登记工作。

第十  各乡镇(街道)应及时汇总上月份金融扶贫贷款推荐情况,并于每月10号前将《乡镇(街道)金融扶贫贷款情况汇总表》报县政府金融办。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汇总上月份金融扶贫贷款发放情况,并于每月10号前将《银行金融扶贫贷款汇总表》报县政府金融办。

第十  合作金融机构按照不低于风险补偿金总量1∶10的比例放贷,风险补偿金用于赔付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本金损失。

第十  对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多次催收仍不能归还的贷款人,由合作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  风险补偿金由县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县扶贫办负责管理,县政府金融办、财政局、人行浚县支行共同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

(二)扶贫贷款监督检查;

(三)风险补偿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  承贷金融机构应制定规范、有效的监控管理措施及办法,加强对风险补偿金贷款对象的监管,及时掌握经营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认真做好贷款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定期向县政府金融办、扶贫办通报情况。

第十  经过组织清收,不良贷款逾期90天仍未偿还的,进入贷款风险补偿程序。由承贷金融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县政府金融办申请风险补偿金偿还贷款。

十九  县政府金融办收到承贷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偿还贷款申请后,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进行认定。对符合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贷款损失,及时办理支付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补偿范畴是金融机构为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农副等产业而开展扶贫贷款发生的损失。

第二十  风险补偿金支付办理程序:

(一)由承贷金融机构逐户组织风险补偿申请材料,提交贷款坏账相关证明材料、追索、诉讼情况;

(二)县扶贫办将贷款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贷款损失原因等在贷款人居住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贷款户,由县政府金融办会同县扶贫办、财政局、人行浚县支行、合作金融机构审核确认,报县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监督委员会批准;

(四)批准的贷款损失,县扶贫办依据批准文件从风险补偿金中拨付给承贷金融机构。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金融办不予受理:

(一)承贷金融机构未在追索期内向借款人催收的借款;

(二)承贷金融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追索义务;

(三)承贷金融机构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县政府金融办、扶贫办、财政局、人行浚县支行,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承贷金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存在过错,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贷款损失的。

第二十  风险补偿金仅限于弥补扶贫小额贷款形成的呆坏账。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由政府和银行按照4:6的比例分担,银行按贷款本金损失的40%获得风险补偿金补偿。

第二十  用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贷款本金,县政府金融办、扶贫办、财政局保留追偿权,由承贷金融机构继续依法追偿,追偿到位的资金按承担风险的比例归还。对贷款人恶意逃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回的资金归还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六章  扶贫贷款贴息的使用

 

第二十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给予全部贴息,由政府扶贫资金列支。承贷银行根据季度扶贫贷款发放情况,核算各贫困农户扶贫贴息情况,附利息结算清单,经县政府金融办审核,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扶贫办将扶贫贴息资金从专账中划拨到承贷银行账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  县政府金融办、扶贫办、财政局、人行浚县支行要加强对风险补偿金、扶贫贴息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风险补偿金及贴息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对风险补偿金、扶贫贴息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  在风险补偿金、贴息支付办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二十  本办法由县政府金融办、扶贫办、财政局、人行浚县支行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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